
内容:反新老殖民 争独立自由 18
(146) 1963年未能及时处理金巴事人联错失执政机会
1963年4月至6月在砂拉越举行的地方议会选举前,英殖民当局针对反马来西亚计划的砂拉越人民联合党干部、党员、支持者大逮捕,甚至开枪追杀,逼迫大批左翼力量离开政治运动主流的宪制议会斗争,逼使他们为生存和能够继续进行为独立自由奋斗,而上山进入森林展开武装自卫斗争。
执政当局随之对爱国志士们,扣上“叛国丶恐怖分子”罪名。这极大削弱和破坏了砂拉越独立运动在公开和平宪制战线的力量。
砂拉越人民联合党,这深得民心的独立运动先锋,在严重的白色恐怖下,举行的地方议会第一层次429个市、县议员选举时,因为没能及时处理好一位拉让江下游民那丹地区独立人士(金巴)的“补偿”要求,而错失了组织砂拉越第一届民选政府的机会。
根据当年在泗里街、民那丹的砂盟工作者说:这位伊班族独立人士,本是愿意加入人联党。当民那丹县议会选举出现“微妙”局面是,若有重视去作争取工作,完全有机会靠向人联党一方。当人联党民那丹支部负责人等到中央党部姗姗迟到的回复时,已经来不及了,那位伊班族“大兄”已被联盟“请去”吉隆坡“吃风”旅行去了。数天回来后,联盟人员不准他见任何人,包括家人,直至议会召开时直接“送抵”会议室,待选出省议员和大局已定后,才放人。
(147) 1963年4月中印联合声明支持北加人民独立斗争
1963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在印尼巴厘群众大会上说,印尼政府反对马来西亚的新殖民主义阴谋,支持北加里曼丹人民争取独立自由的斗争是正义的。
1963年4月20日印尼总统苏卡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在雅加达独立宫签署并发布联合声明里,双方表示坚决支持北加里曼丹人民为争取民族自决权和独立,反对落入以马来西亚名义出现的新殖民主义圈套而进行的英勇斗争!
(148) 63年参加自愿军 调查团未成行东姑就违约安排签MA63
1963年5月,林和贵从水路到西加山口洋,住在山口洋郊区白树村,和第一省、第二省,及早前3月份先到的同志,共约六百名先后以海路和陆路越境到印尼西加的山口洋和坤甸集中的热血青年会合。5月底,砂盟派了约一百位同志接受印尼第十二军区司令部提供的,在西加孟加影进行军事训练。军训结束后,于同年6月至7月间先后被编入与印尼军方组建的,命名为Sukarelawan的A、B、C、D四个自愿军连队,并得到印尼政府配给的武器装备和粮食。自愿军中的砂盟干部和战士在多年的实战中得到许多军事经验和锻炼,并成为了后来自行建军的军事干部。
当时这支以印尼人为主(砂拉越华族成员占30%左右)的自愿军连队,是砂盟与印尼军方进行统战的部队,是在抗马斗争中进行战斗最多的部队,在抗马斗争中起了很大作用。直到1966年8月,砂盟同志脱离自愿军回归自己部队——北加人民军,自愿军连队才解体。
1963年5月15日原砂拉越第三任拉者查尔斯·维纳·布律克在英格兰去世。
5月31日马来亚首相东姑阿都拉曼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苏加诺在东京谈判,就组建马来西亚和阻止印度尼西亚派遣军队进入砂拉越和沙巴问题达成协议。
1963年6月7日马、印、菲三国外长在马尼拉开会,三方同意,“马来西亚“成立前,需由联合国秘书长委派调查团前来北婆三邦做民意调查。
可是东姑自毁承诺,在联合国调查团尚未成行之前,就迫不及待于一个月后的7月8、9日,就在伦敦签署“马来西亚协定”,引发印、菲极度不满,印尼总统苏加诺愤怒说:印尼人民不仅不赞成“马来西亚”,且将不惜任何代价来粉碎“马来西亚”。
6月18日砂拉越国旗使用中央有皇冠的旧国旗。
(149) 1963年6月19日砂拉越选举揭晓联盟执政
1963年6月19日砂拉越选举结果公布——联盟执政。
(150) 1963年汶莱最后一刻不出席7月9日的伦敦签约
1963年7月印尼自愿军连队开赴砂印第一省第二省第三省边界,对砂拉越境内进行频密军事行动,直到1965年“9.30政变”为止。同时,阿扎哈里的北加国民军(TNKU)也已经在印尼加里曼丹地区进行军事活动。
1963年7月9日前夕汶莱在最后一刻退出签署MA63,因为苏丹担心汶莱最终会成为资助马来亚各州发展的“奶牛”,这反映出汶莱人民对他们的国家成为马来亚殖民地的恐惧。
(151) 伦敦签署《MA63》东姑:砂沙有权离开马来西亚
较早前(1963年6月7日)马、印、菲三国外长在马尼拉会谈决定,“马来西亚”成立前先由联合国派代表团前来调查确定北婆三邦人民的意愿。可是英国和马来亚无视三国外长的决定,刻意安排五邦官委代表赴伦敦,于7月8—9日和英国政府联合签署《马来西亚协议》,即《伦敦协议》(汶莱苏丹临阵决定不参与签署,因而五邦合併变成四邦合併。
1963年7月9日英国、马来亚与尚未独立的新加坡、沙巴和砂拉越三个殖民地,在持续武装冲突和镇压的强制条件紧急状态情况下,于伦敦签署了《1963 马来西亚协议》(MA63)。
这里需要说明,殖民地不具有法定地位,不得与具有主权的国家进行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国际协定(正如未成年者不具法定地位和成年异性签结婚证书)。
1963年,殖民地沙巴和殖民地砂拉越由各自的英国总检察长和英国所安排的当地非民选代表,在未经人民授权的情况下,到伦敦签署 MA63,这违反了《联合国第1514决议案》和《1541号决议案》,也违反了国际法里的订约规则,而使条约无效。
砂拉越由 :Temenggong Jugah、Dato Bandar Abang Mustapha、Abang Openg、Ling Beng Siew PEH
Pike签署。
沙巴由 :Donald Stephens、Dato Mustapha Khoo Siak Chiew、GS Sundang、WS Holley 和 WKH Jones签署。
新加坡的是 :李光耀签署。
马来亚和英国的代表 :分别是东姑阿都拉曼和哈罗德麦克米伦。
东姑 :砂拉越和沙巴有权离开马来西亚
(东姑於1963年7月18日的讲话《婆罗洲时报》)
东姑很认真地宣布,进入马来西亚的各邦可以自由脱离联邦,如果是因为新国家不会为他们带来任何好处...
“Tengku :Sarawak dan Sabah ada Hak Keluar daripada Malaysia.”(Tengku's speech at 18/7/1963 Borneo Times)“Tengku serious bila beliau mengumumkan bahawa wilayah wilayah yang masok Malaysia adalah bebas untuk keluar dari persekutuan itu kilanya negara baharu itu tidak mendatangan apa apa keuntongan kepada merek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