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总警长的公司租借34架直升机长达30年? (拉惹柏特拉)

在那封信里,总警长提到说租金的成本是非常地合理,但却没有提及数字。每个警务人员都知道,欧曼塔利是总警长亲自放置在《警队委员会》(PFC)里头的内应。

 

 

2010年4月16日 星期五

逐鹿问鼎:马皇警承认大马国安已妥协于以色列特务【十回合之第七回合】

在2008年十一月份和十二月份有人报了两次警。在2008年十二月份,警方致函反贪委,要求他们调查这桩被声称涉及警方电脑化合约的舞弊事件。警方承认在信中,政治部已经确认了两名以色列特务通过欧玛塔利(Othman Talib)持有的公司进行渗透,欧玛塔利是《警察委员会》(PFC)专员。这些全部已经完整记录在案,而且还很详尽。可是,今天政府却称安华伊布拉欣是骗子。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 警方报案书 普通报告
警  署:谐街
警  区:金马区
州 警区:吉隆坡
报案编号:037776/08
日  期:28/11/2008
时  间:1755PM
受案语言:马来文

受案人详情:
名字:努鲁玛祖哈.马哈迪   个人编号:R159212  警阶:见习/普通警员

通译员详情(如有)
名  字:——        身份证编号:——     警察证/军人证编号:——
护照编号:——          原语言:——
地  址:——

报案人详情
名字:阿都拉苏海米.达勿
(新)身份证编号:——  警察证/军人证编号:G/10130  护照编号:——
出生证明书编号:——
性别:男         出生日期:03/10/1962    年龄:46岁1个月
种族:马来族       国  籍:马来西亚
执业:警察高级人员
住家地址:雪兰莪 梳邦再也 邮区47500 梳邦再也 SS19/1G路,门牌90号
父母住家地址:——
办公地址:吉隆坡 焦赖 高级人员学院 诉讼暨法律组
电话(住家):—— 电话(办公):03-91065522 电话(手机):019-2452222

报案人声称:

在06/11/2008,大约1000小时,当时在武吉安曼,本人接获消息,有关『总蓝图咨询有限公司』身为承包马皇警《警察报案系统》(合约编号:KKDN/POL/PT/95/2007及KKDN/POL/30/2008)的承包商有欺骗行为,其在《1972年官方机密法案》下的安全筛选程序时,作出伪造宣告,把『推兹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编号:708909-P)的员工名字列为『总蓝图咨询有限公司』名下员工。『总蓝图咨询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政府和马皇警作出伪造宣告的罪行,并可以在《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下受到调查。

仅此为本人之报告。

报案人签名         通译员签名(如有)      受案人签名
……………………       ……………………………………    …………………………    

(第一副本)

×××××××××××××××××××××××××××××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
警方报案书
普通报告


警  署:谐街
警  区:金马区
州 警区:吉隆坡
报案编号:THSL/038422/08
日  期:03/12/2008
时  间:1658PM
受案语言:马来文

受案人详情:
名字:聂诺法哈娜.聂莫特   个人编号:R159478  警阶:见习/普通警员

通译员详情(如有)
名  字:——        身份证编号:——     警察证/军人证编号:——
护照编号:——          原语言:——
地  址:——

报案人详情
名字:阿都拉苏海米.达勿
(新)身份证编号:——  警察证/军人证编号:G/10130  护照编号:——
出生证明书编号:——
性别:男         出生日期:03/10/1962    年龄:46岁1个月
种族:马来族       国  籍:马来西亚
执业:警察高级人员
住家地址:雪兰莪 梳邦再也 邮区47500 梳邦再也 SS19/1G路,门牌90号
父母住家地址:——
办公地址:吉隆坡 焦赖 高级人员学院 诉讼暨法律组
电话(住家):—— 电话(办公):03-91065522 电话(手机):019-2452222

报案人声称:

在2008年十一月6日,本人接获消息,声称《警察报告系统》计划的主要承包商,也即是『总蓝图咨询有限公司』,以及马皇警资料转移计划的主要承包商『DG通讯有限公司』已经在非法的情况下委任了数家企业作为其二手承包商。前述承包委托导致这些二手承包商的员工可以直接进入、拥有、知晓,并可在无获得正式允许下获得政府和马皇警的官方资料。

『总蓝图咨询有限公司』和『DG通讯有限公司』无法根据编号KKDN/POL/PT/13/2006,KKDN/POL/PT/95/2007及KKDN/POL/30/2008的合约下『严守资料秘密』的条款的要求,此行为能在《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下被调查。

仅此为本人之报告。

报案人签名         通译员签名(如有)      受案人签名
……………………       ……………………………………    …………………………    

(第一副本)

××××××××××××××××××××××××××××××××××××
警察总部后勤局
吉隆坡邮区50560
武吉安曼

我方参考:KPN(PR)39/1/1
日  期:2008年十二月1日

机密/重要

反贪污局总监
布特拉再也邮区62507
联邦政府行政中心
D6大楼
(专启:专员高级助理 哈兹阿兹曼.峇基)

反贪污局对马皇警『警察报告系统』的调查

根据上述主旨,本人至诚禀明,本人已被指示向反贪污局报案,以进行调查是否有任何触犯《1997年反贪污法令》的行为。

2. 『警察报告系统』计划的背景

2.1 『警方报告系统』系统,或被称为『Police Reporting System』(PRS)开始于『沙布拉控股有限公司』获得第一和第二阶段的合约后。

2.2 接着,在第三阶段(供应)和第一、二、三阶段的维修合约交给了『总蓝图咨询有限公司』(Masterplan Consulting Sdn Bhd,MPC)。五份交给『总蓝图』的合约中的其中两份还在进行当中。

2.3 在2008年,资料转移的相关合约交给了『DG通讯有限公司』(D.G. Kom Sdn Bhd,DGKOM)。该合约在2008年三月31日结期满,已经续约至2008年十二月31日。

3.  政治部资料

3.1 在2008年五月份,马皇警后勤局总监由政治部收获消息,有关执行马皇警《警察报告系统》的『总蓝图』公司当中有二(贰)名以色列军事情报人员。

3.2  在2008年八月份,政治部确认了以色列通过『亚软(马)有限公司』(Asiasoft (M) Sdn.Bhd.)参与(这项工程)的事的确存在。『亚软(马)有限公司』是『总蓝图咨询』所遴选的二手承包商,以进行《警察报告系统》计划,以及涉及马皇警资讯科技系统(Sistem Teknologi Maklumat PDRM)的相关计划。

4. 马皇警《警察报告系统》中『亚软(马)有限公司』的涉入

4.1 『亚软(马)』在2001年开始涉及《警察报告系统》计划,当时它被『沙布拉』委任为二手承包商。

4.2 后来,该计划交给了『总蓝图』和『DG通讯』,『亚软』也被前述二手承包商所委任,以进行计划直至今天。

4.3 仅此告知,『亚软(马)有限公司』被『总蓝图』和『DG通讯』非法委任为二手承包商,以进行《警察报告系统》的几份合约。『亚软(马)』的涉及并没被确认。

5.  『亚软』和以色列的关系

5.1 『亚软(马)』由两名持股人所有,它们是:-

5.1.1 碧系统有限公司——70% (Bee System Sdn Bhd)
5.1.2 亚软(新)有限公司——30% (Asiasoft (S) Pte Ltd)

5.2 『亚软(新)有限公司』在新加坡注册,并由在以色列注册的『亚软环球有限公司』(Asiasoft Global Pte Ltd)控制。

5.3 两名『亚软(新)有限公司』的董事是前以色列军事情报人员:-

5.3.1 伊扎克大卫纳克(Izhak David Nakar)
5.3.2 伊都谢契特(Ido Schechter)

6. 解约

6.1 马皇警后勤局愿建议解除前述的几份合约。

6.2 解约的目的——停止国安资料的继续泄露,以及制止国安系统被渗透。

7. 解约的基础

7.1 基于安全理由

7.1.1 安全威胁和效忠国家的课题是一个不能被妥协的课题。

7.1.2 外国元素的涉及已把国家暴露于安全资料的泄露中。

7.1.3 尽管安全课题是主要理由,(以解释)为何必须解约,然而,合约条文中无解释这三份合约可在国安原有下被终止。因此,政府被迫以下述的第二项理由作为后盾;

7.2 合约中的默许权
无委任二手承包商的书面批准

7.2.1 在三份依旧生效的《警察报告系统》合约中,主要承包商(『总蓝图』和『DG通讯』)如欲委任二手承包商,它们必须获得政府的书面批准,这是很重要的。

7.2.2 来自内政部聂穆塔扎警监(Supt Nik Murtaza)的资料确认了:-

i.  无来自『总蓝图』和『DG通讯』委任『亚软(马)』的申请;和
ii. 政府无法出上述目的的批准。

7.3 因此,『总蓝图』和『DG通讯』已经毁约,政府有权终止上述合约。

8.  当今资讯

8.1  进一步的调查结果揭露了其存在:
8.1.1 主要承包商还在继续非法委任几家其他的公司。
8.1.2 员工并无进行安全筛选。
8.1.3 填写了新的《官方机密法令》文件。
8.1.4 怀疑其伪造宣告。

9. 被鉴定的企业

9.1  被鉴定为主要承包商非法委任的企业如下:
9.1.1 碧系统有限公司(『总蓝图』和『DG通讯』委任)
9.1.2 FTM环球科技有限公司(『DG通讯』委任)
9.1.3 通讯线系统有限公司(『DG通讯』委任)
9.1.4 推兹科技有限公司(『总蓝图』委任)
9.1.5 亚卡佳服务(马)有限公司(『总蓝图』委任);和
9.1.6 几家还在调查中的企业。

10. 填写新的《官方机密法令》表格

发觉『总蓝图』员工并无填写《官方机密法令》表格,而当评估后方在2008年十一月10日填写新的《官方机密法令》表格。

11. 伪造宣告

11.1 在与商业注册局(八打灵再也)评估后,确认『总蓝图』所宣告的『总蓝图』员工其实来自『推兹科技有限公司』。

11.2 在明确及其重要性之下,『总蓝图』已经对马皇警作出伪造宣告,导致上述员工可以进入系统服务器和政府机密资讯科技系统网络。

12. 警方报告

12.1 在2008年十一月28日,有关『总蓝图』通过其在马皇警的中介对政府作出伪造宣告之事,已经在金马区警察总部报案,报案书编号是037776/08。


13. 结论

13.1 作为结论,我们希望反贪污局方面能够对马皇警《警察报告系统》计划中违反《反贪污法令》的任何行为进行一次彻查。于此同时,附上一份有关马皇警《警察报告系统》中涉及各项合约和文件的特别报告。

感谢。

本人做此供词



后勤局总监
(拿督玛苏理.再纳)警察总监
为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 全国总警长 代签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Round 7 of 10: PDRM admits that Malaysia’s security has been compromised by Israeli agents
作者∶拉惹柏特拉
日期∶15-04-2010
翻译∶西西留     [Ben+Hock+Banner+12x4+sm.jpg]

2010年4月15日 星期四

逐鹿问鼎:警方向总警长的公司租借34架直升机长达30年【十回合之第五回合】

总警长在2007年2月12日的信里敦促财政部长审议通过由欧曼塔利率领的另一家公司,亚洲直升机私人有限公司(Asiacopter Sdn Bhd)提出的建议,以便为大马皇家警察租用34架为期30年的直升机。

警方直升机继续在槟威海峡上空盘旋,搜寻失踪者的踪迹
在2006年11月3日向首相发出了一封信,催促他颁发专属意向信函予以警察总监欧曼塔利为首的网络动力私人有限公司(Web Power Sdn Bhd),以授予该公司警方的电脑化计划之后(这里阅读),总警长接着于2007年2月12日向财政部长写了一封信。

总警长在2007年2月12日的信里敦促财政部长审议通过由欧曼塔利(Othman Talib)率领的另一家公司,亚洲直升机(Asiacopter)私人有限公司提出的建议,以便为大马皇家警察(PDRM)租用34架为期30年的直升机。

在那封信里,总警长提到说租金的成本是非常地合理,但却没有提及数字。

实际上拿督欧曼塔利(身份证号码500130-01-5819)是下列公司的董事:

1. 541456-X - WEB POWER SDN.BHD.

2. 731218-P - ASIACOPTER SDN.BHD.

3. 776750-W - PAN-MALAYSIA GLOBAL TAEKWON-DO FEDERATION SDN.BHD.

4. 747967-P - PFI MARINES SDN.BHD.

5. 769785-V - WP DEVICES SDN.BHD.

6. 776973-X - PAYMENT GATEWAY SDN.BHD.

7. 780990-T - AUXILIARY SECURITY SDN.BHD.

8. 762309-H - APPROTRONIC SDN.BHD.

9. 827429-P - SPECIAL SKILL SECURITY SERVICES SDN.BHD.

每个警务人员都知道,欧曼塔利是总警长亲自放置在《警队委员会》(PFC)里头的内应。对于晋升警务人员的决定,警队委员会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工具』。另外,理所当然地,那些不参与『球赛』的警员,将不被获得晋升,并以『调职』为幌子而将他们冷藏起来。不幸被送往纪律处的就像是被钉在十字架上(比如那些已经签署法定声明,声称总警长已和华人犯罪集团有联系)。

现在请看总警长向财政部长发出的信函如下。

××××××××××××××××××××××××

全国总警长                       电话:03-22026001
丹斯里慕沙哈山拿督哈兹哈山               传真:03-22731326
马来西亚                        电报:MALAPOL KUALA LUMPUR
吉隆坡邮区50560                  电传:PDRM  MA-30469
武吉安曼                        电邮: 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

我方参考:KPN(PR) 6/12
日期: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二日

布特拉再也邮区62592
第二分路,柏达纳街,大牌五号
中间大楼十一楼
联邦政府行政中心
财政部大厦

马来西亚国库
第二财政部长
尊贵的丹斯里诺.莫哈默.耶谷上议员

尊贵的丹斯里,

主旨:通过私人主动融资为马皇警租借直升机限期三十年的计划

根据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的会议记录中,极尊贵的拿督斯理首相所指示,如上述主旨,研究『亚洲直升机有限公司』的建议。我方已经完成对该公司的建议的有关研究。

2.『亚洲直升机有限公司』曾建议出租三十四架直升机于马皇警为期三十年,为符合其一切要求。前述公司的建议已附在此函中。

3.总体而言,马皇警认为前述建议将为政府带来好处,如下:

3.1. 所献议的直升机数量足够作为马皇警在三十年的租约期中的使用,而因此马皇警无需再向政府要求额外直升机的拨款。

3.2. 每十年更换直升机的建议将确保马皇警恒常拥有最新和最好的直升机。

3.3. 马皇警无需担忧直升机在整个租借期的维修和获取零件的问题,包括维修费的提高。

3.4. 马皇警直升机前线部队可在全国迅速设立,无需额外费用。

3.5. 马皇警工程人员可获得直升机维修的训练和技能。

3.6. 政府将无需承担直升机意外的亏损,因为所有的直升机将购买保险。

3.7. 马皇警预期将无需面对直升机的相容性,因为建议中的所有直升机将由同一家公司所出产,也即是『欧洲直升机公司』,它有能力提供所有在我国的直升机的零件需求,也确保能提供维修方面的协助。

4. 以『亚洲直升机』所需的投资,以及费用上涨的冒险,所建议的租金被认为是公道和合适的。

5. 欲告知的是,此津贴不止将利益马皇警,而且也包括政府。马皇警在执行任务时,将获得生产力和效率的提升, 同时令警方的行动顺畅,以巩固公众安全和国家安全。因此我全力支持此计划。

6. 谨此 ,敬请尊贵的丹斯里考量。

谢谢。

『为国服务』

马来西亚皇家警察部队
全国总警长
丹斯里慕沙拿督哈兹哈山

出处∶Malaysia Today
原题∶The Corridors Of Power∶Round 5 of 10:The police rent 34 helicopters for 30 years from the IGP’s company
作者∶拉惹柏特拉
日期∶13-04-2010
翻译∶西西留/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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