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志豪:民都鲁海港局在民都鲁丹绒基都隆200公顷土地,地址为Lot 15, Block 20, Kemena Land District,99年租赁期从1983年的3月份开始算起,年租金为150万3750令吉(每依甲每年3000元),拥有99年年限的土地承租人身份来开发及发展有关的深水码头。根据1990年港口(私有化)法令进行私有化,而民都鲁海港局也已批准民都鲁港口私人有限公司负责在民都鲁港口开展各项港口营运服务和相关职能。砂拉越州政府则是当中最大的单一股东,另外两个主要股东,则是国家石油公司和和国家养老金。


(诗华日报古晋4日讯)
砂副首长兼砂基本设施与海港发展部部长丹斯里占玛欣必须撤回他就民都鲁港口课题所发表的轻率言论,以便能够停止其他人持续发表相关的不必要言论,并从中避免在联邦与砂拉越之间引起不必要的紧张关系。
砂公正党峇都林当区州议员施志豪今日是以文告方式,如是表示。
他说,砂副首长丹斯里占玛欣就1981年民都鲁海港局法令下成立的民都鲁港口所发表的言论,无疑突显了丹斯里占玛欣对民都鲁海港局法令,以及相关项目的土地法律地位的不甚了解。
「更甚的是,有关言论也暴露了丹斯里占玛欣及砂拉越政府在处事上的糟糕情况。」
他透露,做为一个联邦港口,民都鲁海港局的设立,不仅仅是因为1981年民都鲁海港局法令在国会中获得通过。
「早在1978年的12月份,国会就通过了1979年联邦港口法令,以便在民都鲁县区内建立港口。」
他续称,来自砂拉越的全体时任国会议员,都分别于1978年12月和1980年12月在国会中全力支持该两项成立民都鲁海港局的法案的通过,所以有关领袖的言论,就形同是尴尬地暴露了前国阵政府的另一个缺点。
「在该方面,丹斯里占玛欣或许应该先行咨询其前同僚,以便能够更了解相关的事实。」
他更向丹斯里占玛欣提醒说,利用类似毫无根据的理解来达到煽动效果,并加剧砂拉越的反联邦情绪之举,是不明智的。
他也认为说,或许是因为遭到误导,所以同时身为砂基本设施与海港发展部部长的丹斯里占玛欣,才会发表是种,质疑联邦政府成立和营运民都鲁海港之举有侵犯或违反砂拉越土地(资产)的宪法权利之嫌的言论。
与此同时,他说,民都鲁港口乃坐落在民都鲁丹绒基都隆的200公顷土地上。
他称,该港口的地址为Lot 15, Block 20, Kemena Land District,而该片土地的99年租赁期,则是从1983年的3月份开始算起。
「有关土地的年租金为150万3750令吉。」
他表示,鉴于民都鲁海港局并不永久持有土地的拥有权,所以该局最多只是以拥有99年年限的土地承租人身份来开发及发展有关的深水码头。
「因此,副首长提及该港口的运作违反了砂拉越土地(资产)的宪法权利之言论,是十分错误的。」
另一方面,他说明,民都鲁港口的营运,已根据1990年港口(私有化)法令进行了私有化,而民都鲁海港局也已批准民都鲁港口私人有限公司负责在民都鲁港口开展各项港口营运服务和相关职能。
他续称,民都鲁港口私人有限公司乃是民都鲁港口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公司,而砂拉越州政府则是当中最大的单一股东。
「该控股有限公司的另外两个主要股东,则是国家石油公司和和国家养老金。」
他还指出,砂拉越的最高领导人乃是民都鲁港口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而自成立以来,砂拉越就一直从民都鲁港口私人有限公司的投资中获得丰厚回酬。
「民都鲁港口控股有限公司所取得的进展,就证明说,联邦与砂拉越之间的合作将能够为砂拉越带来更好、更有意义的进步和发展。」
因此,他指出,类似的合作理应获得仿效和推动,以促进联邦及砂拉越之间关系,并透过实践更有意义的发展的方式,让砂拉越实实在在地受益。
他为此强调说,丹斯里占玛欣必须撤回他就民都鲁港口课题所发表的轻率言论,以停止其他人持续发表相关的不必要言论,并避免在联邦与砂拉越之间引起不必要的紧张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