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闻名国际的,除了贪污腐败指数高居不下外,还有主要国家机关被当权者严重干预至败坏。
其中,自20世纪80年代马哈迪掌政以还,司法机构的公正与独立性严重被侵蚀,陆续被揭发的法官们的不当行为,已导致人民和国际社会对我国司法制度失去了信心。
更甚者,司法单位把掌政者的政治利益与国家行政机关相混淆,以便给予执政党优势的行为却持续恶化。
因此,若没有恢复这些主要国家机关的诚信,那么,其对国家与人民的影响将会加倍。除了广泛的社会不公现象,任何提高马来西亚在外国投资者眼中形象的努力,也将会继续存在缺陷与失效。
其中,马来西亚在2007年至2009年世界经济论坛(World Economic Forum)全球竞争力报告中的公共机构诚信指数大幅下跌26位,已足以说明一切。
就此,《民联政纲》非常突出恢复透明与实行真正民主运作的重要性,而首要的任务,就是恢复马来西亚作为宪政国家的体制及尊崇法治精神。民联意识到,《联邦宪法》必须服膺于所有国民的期望与憧憬,因此,它必须全面保障每一个人的宗教、语文、公民权及文化的基本权利。
首先,伊斯兰教作为官方的宗教,同时保障其他宗教的信奉,并且依循153条文的精神,保障马来人及沙巴和砂拉越子民(Anak Negeri)的特殊地位,并维护其他民族的合法权益,是恢复国家体制与法制精神的首要条件。
其次,也必须捍卫君主立宪制度所扮演的角色与责任。并且根据宪法152条文,提倡马来语文的使用及推广成为区域共同语文,同时保护及加强各民族母语的使用。
此外,必须废除内安法令及其它允许未经审讯扣留的恶法,同时建议解除所有仍然生效的紧急状态的颁布。当然,也随即废除或修改所有侵犯人权的恶法。
再来就是本系列文章曾分析的关于联邦体制下,必须确保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尤其是东马沙巴和砂拉越(依据《马来西亚协议》和西马组成马来西亚)的平等关系。
如前所述,作为民主国家,三权分立必然是其骨干精神,民主制度实行的有效性必然建立在权力分享的基础上,一个民主政府的诚信建立在其给予行政、司法与立法机构的自由、信任与权威上。
鉴此,《民联政纲》矢言恢复司法制度的权威及确保司法委任委员会(Suruhanjaya Perlantikan Kehakiman)透明与独立操作。同时,重整国会的运作,以使它更加透明、民主和得以行使制衡(check and balance)的角色。
对于各重要团体如选举委员会、反贪污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国库控股(Khazanah)等等,必须确保直接向国会负责。而且,对于主要职位如警察总长、国家大法官、反贪污委员会主席及国家总稽查司的委任,规定必须获得国会批核。
下一篇,我将继续分析分权与选举制度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