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董总纷爭自今年初闹上法庭,隨著高庭今日做出判决,董总两派在法庭外,皆向媒体表示满意法庭的这项判决,但高庭所諭令召开只纳入解散与重选常委会2项议案之中委会的中委名单,两派则各有其说。
对于高庭再度諭令董总主席叶新田召开只纳入解散与重选常委会议案的中委会,叶新田表示,基本上会遵守高庭所给予的建议,他也在考虑如何处理该项事宜。
针对高庭指示25位中委是会议出席者,究竟是以何时的名单作为准则,叶新田多番强调,仍需要再「看」法官的判词。
「法官给我们的选择会遵守,法官也没有说要恢復被撤除中委或常委职位,他没说,我会再看法官的判词。」
驳回2附加申请
此外,叶新田也说,他们到法庭的主要目的是来抗辩,高庭今日就清楚諭令了驳回了秘书长傅振荃的两项附加申请。
傅振荃是在4月20日入稟法庭提出附加申请,即要求高庭宣判,高庭在3月20日所颁布的諭令指示叶新田在21日內召开的中委会议须依照原定的32名中委召开,以及叶新田在3月20日后所召开的会议及撤换职务无效。
高庭认为傅派的这项申请,必须另开案审理,而非在此案作出附加申请,故作今日出驳回。为此,叶新田认为,他们今日已达成有关目的。
另一方面, 虽然傅派被高庭驳回两项特別申请,但傅派一行人等在步出法庭时,却是满脸欢笑,傅派为首的傅振荃更指说,他们非常满意判决,因这正是他们所期待的结果。
他表示,法官在宣读判词时,就已指叶新田没有尊重高庭在3月20日所发出的諭令,其中含义就是指叶新田在3月20日以后,所召开的会议以及通过的议案都是不合法。
「法官说原有的25名中委,不管是他(叶新田)撤除,还是没被撤除的,他们都还是在原有的25位中委名单里面。也等于法官说,他撤除中委是不合法的。」
询及若叶新田提出上诉,他则回应,叶新田有权利选择是否如此做。
(吉隆坡1日讯)董总纷爭闹上庭,高庭今日諭令董总主席叶新田必须在2天內发出会议通知书,在14天內召开中央委员会,以討论解散与重选董总第29届中央常委会2项议案。
此外,高庭发出临时禁令,禁止由董总秘书长傅振荃发函给13州董联会,召开的602董总特別会员大会于明天举行,直到6月12日聆审申请为止。
承审高庭法官瓦兹尔阿南麦丁是于今早9时和11时,分別针对傅振荃在4月20日入稟法庭提出的附加申请,即要求高庭宣判,高庭在3月20日所颁布的 諭令指示叶新田在21日內召开的中委会议须依照原定的32名中委召开,以及叶新田在3月20日后所召开的会议及撤换职务无效;以及叶新田向申请禁令,禁止 傅派在6月2日召开的特大举行,以解散和重选现有领导层。
须遵照董总章程
承审案件的高庭法官瓦兹尔阿南麦丁表示,根据现有的证据,董总主席叶新田並没有遵守法庭于今年1月20日及3月20日所颁出的庭令,有鉴于此,高庭依据其权限发出指示,以让高庭之前的裁决生效。
他在庭上读出判词时,諭令叶新田必须在2天內发出会议通知书,並在14天召开纳入解散与重选常委会议案的中委会会议,会议出席者则必须遵照董总章程5.2.1及5.2.2,所挑选出来的25位中委。
根据董总章程第5.2.1条文,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6个州属会为「中委州」,其余为「非中委州」;但其中1个中委州须保留给砂拉越和沙巴2个会员轮流出任;剩余的5个「中委州」则,须保留给西马11个会员竞选出任。
而章程第5.2.2条文阐明,之后每个中委州各委派3位代表,非中委州各委派1位代表,联合组成有25位中央委员(简称「中委」)的中央委员会(简称「中委会」)。
25人有投票权
法官表示,根据董总章程清楚阐明,常委会是由中委会所委任,而组成中委会的32人当中,其中18人由「中委州」所提名,另7人则是「非中委州」所委任。
他提及,25人有投票权,重选董总第29届中央常务委员会,而被委任的7人则没有投票权。目前7名受委中委分別是林明镜、张志开、钟伟贤、邱锦成、蔡亚汉、刘天亮及黄亚珠。
他强调,法庭给予叶新田最后一次机会,去履行高庭于1月20日及3月20日的庭令,以在两天內发出召开会议通知书,给符合章程5.2.1及5.2.2条文下的25名中委,並在14天內召开会议。
他说,会议的议程只能商討和接纳两项议案,即解散与重选董总第29届中央常委会。
他也表示,倘若叶新田並未依照法庭指示召开有关会议,秘书长就有职权发出该会议通知书。
「若叶新田无法发出开会通知书,高庭可諭令秘书长傅振荃发出开会通知书给25名中委。」
不过,法官也表示,傅振荃所提出附加申请,即要求高庭宣判高庭在3月20日所颁布的諭令指示叶新田在21日內召开的中委会议,须依照原定的32名中委召开一事,应另开案审理,而非在此案作出附加申请,故作出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