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政部今日向国会提呈《2015年煽动法令修正案》一读,除了纳入对付分离主义份子与煽动宗教不和的内容,也加重刑罚,罪成者将面对3至20年的监禁。此外,煽动法令修正案也赋权法庭,在控方以符合公共利益为由,并提呈书面证书(certificate of writing)的情况下,可拒绝被告保外候审。
煽动法令修正案是由内政部长阿末扎希在上午11点半的国会问答环节后,亲自提呈一读。
适逢最近政府大肆援引煽动法令对付异议人士,包括在野党代议士、社运与学运份子等,国内出现一片高压氛围。
预料下议院将在本季会议中,进入法案二读阶段。
刑罚不再区分初犯
煽动法令第4(1)条文原文阐明,初犯者可面对最高监禁3年或5000令吉罚款,重犯者可被监禁最长5年。
修正案则阐明,无论初犯或重犯者,罪成皆可被监禁3年至7年。
修正案指出,若任何人发表或准备做出具有煽动倾向的行动,发表煽动言论,刊登、销售与分发煽动性刊物,或入口煽动内容刊物,进而导致他人身体受伤或财物损失,可面对5年至20年监禁。
修正案亦阐明,任何人在第4条文下被控后,法庭可谕令被告交出国际护照,直至案件审结为止。违者可面对最高3年监禁或5000令吉罚款。
电子媒介也算煽动
修正案说,任何煽动种族间敌意与仇恨,以及使用宗教挑起群组与个人间敌意或仇恨的行径,也可被列为煽动罪。
除此,任何人或群体要求某个州属脱离马来西亚,可在煽动罪名下被对付。
修正案在煽动罪的诠释中纳入电子媒体,意味着任何人使用电子媒体发表煽动言论,也将构成煽动罪。
7-4-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