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翻译文稿(认识《煽动法令》)是根据马来文版本作翻译,可供我们的朋友参考。特别是我国现在所面临的局面,更要求我们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
认识《煽动法令》
( zh 译 於2016年12月12日)
大马公民人人有责任认识和学习法律知识,然而,华文版本的法律书籍甚少,对于一些不能充分掌握英语或者国语的朋友们就有困难了。我只想将自己学习和认识的一丁点的东西,提供给朋友们作参考。以下是重点翻译和说明1948年煽动法令。
1948年英国殖民地政府所颁布的煽动法令沿用至今已经68个年头也经过五次的修改,分别是在1958年,1964年,1969年,1970年和1975年。此法令共有11条条文即是1.简介、2.定义阐述、3.煽动倾向、4.犯错、5.法律行动、6.证据、7.接收出版“煽动”刊物者不会犯错、8.发出搜查令、9.吊销牵涉煽动罪刑的报章之执照、10.禁止散播煽动法权和11.逮捕行动无需逮捕令。
1。名称: 命名为1948年煽动法令
2.定义阐述;“政府”是指马来西亚政府和马来西亚的州政府。
“出版”意即包括所有书写、印刷物和所有不论形态相同与否以书写、印刷方式也包含可以看得见的图案或者遵照其形态、样貌或者以其他方法可以反影词汇、见解和那些册子及重新出版或者大量出版的任何出版物。
“统治者”意指最高元首或者在马来西亚内的州统治者或州长(非首席部长)。
“煽动”此字眼被引用在任何行为、演讲、词汇、出版或者任何其他物件,它具有行为、演讲、词汇、出版或者其他具有煽动倾向的性质。
“词汇”意指包括任何口述或者书写的词组、句子、数个字眼或者连续的数个字组。
3。煽动倾向:
(1)煽动倾向就是——
(a)对于带来憎恨或者鄙视或者挑起对任何统治者或者政府的不满情绪;
(b) 对于应用合法形式以外的任何手段煽起任何统治者的臣民,或者任何政府所管制的任何区域的居民以达致改变政府的目的;
(c) 对于带来憎恨或者鄙视,或者挑起针对任何州属和马来西亚的公平行政的不满情绪;
(d) 对于造成最高元首统治下的臣民或者任何一州之统治者(苏丹)的臣民或者是马来西亚的居民或者是任何马来西亚一州的居民之间不满情绪或者不和谐;
(e) 对于传播、扩张不同种族、不同的马来西亚居民群体之间相互敌视或者图谋不轨;
(f) 对于刁难、质疑联邦宪法第三部分的条文或者是联邦宪法第151,152和181条文所确定与维护的任何事务、权利、等级、地位、特殊、权威或者优先权;
(备注:联邦宪法第3部分是关於公民条文;联邦宪法152条文是关於国语,153条文是涉及民事服务、商业执照等固打保留给马来民族,而181条文关於统治者的权威、特殊等等。)
(2) 无论如何在第(1)点所陈述的行为、演讲、词汇、出版或者其他物件不能被规划为具有“煽动”性质,确实是具有以下倾向的情形:
(a)对于所指的任何某个“统治者”是模糊或者是疏忽所采取的某个行动;
(b) 对于表示任何政府的缺陷或疏忽或者根据法律制定的宪法 (参阅(1)(f)段落,除了实行它所提供的有关部分) 或者目的是要纠正在公正行政和法律事务方面的疏忽或者缺陷;
(c)除非参阅(1)(f)段落——任何事物、权利、等级、地位、特殊、权威或者优先权。
(i)对于说服“统治者”的臣民或者由任何政府所管制下的任何区域的居民应用合法的途径或者根据宪法筹组区域内的某种行动试图求变,或者
(ii)对于指出、目的要消灭,任何事故会造成出现或者具有图谋不轨的倾向,为了制造不同种族之间或者不同联邦居民群体之间的相互敌视的情绪。
假如这些行为、演讲、词汇、出版物或者东西,用其他的方式;确实具有煽动的倾向。
(3) 对于目的为证明针对此法令下受控人在当时所做出的错误行为。或者在当时企图做出、做出某种动作准备做出、与某人密谋做出某种行为、或者呼读煽动词汇、或者印刷,出版,贩卖,出价贩卖,传递,重新发出或者入口刊物,实际此行为具有煽动倾向,或者是如果去做肯定具有煽动倾向,或者如果是事实词汇,出版物或者其他东西具有煽动倾向。
4。罪行:
(1)任何人——
(a)做出或者企图做出或者做好准备做出或者与某人共同密谋做出任何具有煽动倾向的行动;假如去做必然具有煽动倾向的后果。
(b)朗读任何煽动的词汇;
(c) 印刷,出版,贩卖,出价贩卖,传递或者重新出版某煽动刊物或者;
(d)从外国入口任何煽动出版物。
就是做出和意图做出有关某种错误,首次犯错被罚款不超过5千元或者监禁不超过3年时间或者两者兼施徒刑,再度犯错可以被处罚不超过5年监禁徒刑;与被告所拥有的任何煽动刊物或者作为呈堂辩护之证据一概被剥夺和销毁或者根据法庭之判决。
(2)任何人拥有煽动刊物但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他做出或者意图做出犯错行为,首次犯错被罚款不超过2千元或者被处罚监禁不超过18个月或者两者兼施,再度犯错可以受处罚不超过3年的监禁,煽动刊物一概受剥夺和销毁或者根据法庭的判决。
5。法律程序:
没有任何人犯有如第4条文所陈述的罪行,如果没有主控官的书面控诉书可以被提控于法庭。主控官的书面控诉书有权指定受提控於马来西亚境内任何法庭作为审判庭。
6.证据:
(1).然而在证据法令条文(1)下,没有任何人可以被嫌疑牵涉第4条文的罪行,基于所提供的证据没有证人可以证明。
(2) 没有任何人可以被提控牵涉4(1)(c)或者(d)条文下的罪行,如果受控者能证明,所指的的出版刊物已经印刷、出版、被贩卖、提供贩卖、分发、再版或者被证明没有他的准许、协议和认同或者不知情进口具有煽动倾向的刊物。
7.接收煽动刊物的无辜者无罪:
任何人不知情之下携带煽动刊物,在了解其内容之后应立即携带刊物投报某县警官;或者在沙巴和砂拉越境内则需向最靠近的警察局长官或者行政官投报;或者任何人服从此法律条文下拥有此刊物是可以不负法律责任的。
对于任何人在法庭诉讼中,法庭必须确认以致证明,受控人从头至尾真正了解出版刊物的内容与否。
8.发出搜查令:
(1) 任何一个地方执法官可以发出搜查令给任何一名警官(不可低于(Inspector) 警阶)进入被认为或者受怀疑有煽动出版物的场所进行搜查;
(2) 任何一名不低于助理总监之警官,他有理由相信某场所收藏或存放有煽动出版物,或者他有资格取得搜查令,但担忧搜查工作会受拖延影响,则他有理由进入被认为是收藏或者存放任何煽动出版物的场所进行搜查工作。
9.吊销牵涉煽动罪刑的报章之执照:
(1) 当某人在某报章发表带有煽动倾向之文稿,法庭可以,如果考虑到应该不论是代替或者附加处罚,可以做下列的全部或某项的庭令;
(a)禁止报章继续出版,根据庭令的条件,自法庭发出庭令的日期起为期一年;
(b)根据庭令之条件或者是最终禁止某报纸的出版者、业主、编辑部以出版、编集、或者为任何报章创写或者用金钱、有金钱价值的任何物品、资料、个人服务或其他的形式协助出版刊物、编集作品或者出版任何报纸;
(c)正如上述的期间,任何用来出版报纸的印刷器材只有根据庭令所规定的条件才可被使用,或者此印刷器材被警方没收和扣留如上述的期限。
(2) 任何人如果触犯此条文,可以被罚款不超过5千元或者监禁不超过3年期限,或者两者兼施;
(3) 再此法令下没有任何可以影响法庭处罚任何人的权力;
任何人在同样的罪状下不能重罚。
10.禁止散播煽动法权:
(1)当主控官有足够的证据显示以致法庭满意认为出版或者散播煽动刊物将会造成、或者已经开始了或者在继续中带来违法的暴力行动,或者发现有意挑起、散播引起不同阶层、种族和社会之间的相互敌视。法庭要发出禁止的庭令以阻止发出或者传播此种受禁止的刊物并且要求每个拥有,或者在其权限所管治下的禁止刊物呈交给警察局。
(2)在此条文,在主控官的申请下法庭可以发出庭令。
(3)那是很满意的,如果有关禁止刊物的庭令可以使某个适合的人去确认此受禁止刊物会符合庭令所阐述的违禁内容。
(4)任何人接到警方的禁止庭令必须立即将他拥有或者其权力范围管辖下的禁止刊物呈交警方。如果他不能办到他就是犯法。他要受有关法律的惩罚不超过1千元罚款或者被判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5)任何人已知自己拥有或者拥有在自己权限范围管治下的禁止刊物应立即呈交警方保管。如果他不能办到他就是犯法。他要受法律的惩罚不超过1千元的罚款或者被判不超过1年的监禁;或者两者兼施。
(6)法庭可以、或被认为合理的,在没有发出庭令给任何人或者搜查令给一名警官并允许该警官进入庭令所指示的建筑物或者甚至为此目的行使暴力进行搜查、启走捕获的禁止刊物之前或者之后,可以将庭令或搜查令张贴在建筑物或者要搜查的场所最容易看见的地方。
(7)任何违禁物的拥有者在违禁物呈交或被警方启走后14天内可以向法庭上诉取消禁令,上诉庭在听取诉讼后,如果上诉庭认为有理由取消庭令,应立即归还原物。
(8)在此条文下任何所呈交或者被没收的违禁物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或者没有上诉庭庭令归还原主,则视为受联邦政府剥夺。
(9) 在此条文下“法庭”是指高等法庭。
11.逮捕行动无需逮捕令:
任何拥有警官警阶的警员可以无需逮捕令扣捕受怀疑做出或企图做出或获得窜通或图谋窜通某人共谋做出违反此法的行为的任何人,或者受怀疑或拥有违禁物可以被剥夺其违禁物。
【 注:本翻译文稿是根据马来文版本作翻译,可供我们的朋友参考。特别是我国现在所面临的局面,更要求我们去学习一些法律知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