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拉越人民抗争(1826-1990)编年史(友谊丛书之二十五) 29

打印

内容:反新老殖民 争独立自由 13

 

   

(120) MA62 秘密协议 8.31 成立大马 成立政府级委员会

     1962年7月31日英国和马来亚秘密签署了一项建立马来西亚联邦的《协议》,其中包含一项应急条款,即在“必要”的情况下于1963年8月31日或之前,宣布正式组成“马来西亚”。

     1962年8月1日秘密协议的一部分被公开,称两国政府同意组建马来西亚,但没有透露全部细节。这违反了联合国关于成员不得签订秘密协议的法律要求。

     1962年8月1日英国首相麦米伦和东姑就科博特报告进行谈商,并在伦敦发表联合公报:准备於1963年8月31日正式成立马来西亚联邦。同时宣布成立一个包括英国、马来亚、北婆、砂拉越代表的政府级委员会(Inter Government Committee),拟定砂拉越和北婆加入马来西亚的条件和安排。委员会主席为英国殖民事务部长桑迪斯,砂拉越代表是3名英籍官员和4名非官员,即阿邦哈志慕斯达化、天猛公朱加、本固鲁蒙地格来和谢晋新。

     1962年9月26日砂拉越立法议会通过参组大马联邦的动议,同时批准成立政府级委员会。在当天的动议辩论时,有多位立法议员提出异议或担心的问题,建议要:

     德拉仁达夫人最先提出,脱离联邦的课题纳入建议。

     达科蓝登提议:不要采用Malaysia,而采用BORBRUSIMA(按:BOR 是Borneo,BRU是Brunei,SI是Singapore,MA是Malaya.)他还建议,要列入脱离联邦的条文。

     陈宗明提出,砂拉越应该先自治与独立,则人民的权益才能够获得充分的代表。因此,他提议进行全民公投,以取得人民的真正意见。

     黄金明认为,虽然应该有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邦的自主权,也不应该被联邦漠视。他要保障中的保障,来保障砂拉越的权益(the safeguard to safeguard the safeguards),而非简单的保障。

     天猛公欧阳认为,如果联邦成立后的5到10年间,被发现是不合实际的,则砂拉越应该有权脱离大马联邦。

     杨清河认为,在所有保障中,最重要是有权通过全民公投来脱离大马联邦。

     钱惠光提议修改动议,取消“8月31日”字眼,以便有更长时间来考虑保障的课题。陈高明和律政司反对这项提议。

     最后钱惠光收回这项动议。

     最后发言的是王其辉,他说,很多人和他一样,接受马来西亚概念,却还不准备接受马来西亚计划。他要砂拉越人民的权益获得保障。

     财政司约翰派克说,在马来西亚协议下,砂拉越可以在未来5年中,获得5亿元的拨款,供进行发展用途。

     1963年2月27日签署《政府级报告书》,代表砂拉越签署者,包括辅政司杰克威、律政司派克、财政司赫本、阿邦摩斯达法、朱加、林鹏寿、谢晋新及蒙地格莱,北婆罗洲则有唐纳史蒂文等。

     《政府级报告书》共三章及四个附件等,报告书说明,修改《马来亚联合邦宪法》,以符合新联邦的需求;并更改联邦的名称为马来西亚联邦。

     《报告书》也列明,对砂拉越与北婆罗洲的重要保障,必须列入正式的协议内,其他的承诺可以由马来亚联邦政府,跟相关政府签订书面协议,而不列入宪法内。

在宗教内,

注明 : 1961年马来亚教育法令第36与第37条,不应在砂拉越与北婆罗洲实行。

在移民内,

注明 : 联邦政府保证,在婆罗洲二邦进行的联邦工程的工人,若当地有足够的工人,不准自其他邦输入。

在教育内,

说明 : 婆罗洲现行使用英语的政策,不变;砂拉越的地方议会继续成为小学教育的管理者;婆罗洲给土著的教育特权,继续实施;婆罗洲的学校不实行马来亚联合邦有关宗教教育的规定;联邦在扩大高等教育设备时,需特别考虑婆罗洲的需求。

在邦宪法内,

说明 : 邦元首,沙巴称Yang Dipertua Nrgara,砂拉越称Governor,地位与槟城、马六甲的Governor同。

在土地内,

说明 : 马来保留地,不适合在婆罗洲两邦实施;联合邦索取土地充作联邦用途,不应在婆罗洲两邦实施;国家土地理事会,不应在婆罗洲两邦实施; 婆罗洲两邦的农业与森林官员,只接受本邦政府的指示,而非联邦的指示。

在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内,

说明 : 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不在婆罗洲两邦实施,直到邦政府另有决定。

在财务条款内,

说明 : 婆罗洲两邦在所得税局中,应有代表(按:到2022年才实现);婆罗洲两邦享有的税收包括:石油产品出入口税、木材与森林产品出口税、矿 产出口税、销售税、码头海港的收费、营业牌照费。

在紧急权力内,

说明 : 紧急状态结束后六个月,有关此类法令,即失效。

     在附件A的保障条文内,《报告书》也说明:

(1) 医药与卫生 此科目虽是联邦权限,但联邦要保证,除非砂拉越政府另有决定,否则,联邦不得干扰砂拉越行使医药卫生的行政权;此科目的开支,由联邦提供;砂拉越的地方政权,即地方议会,应继续行使其现行的医药与卫生的功能。

(2) 报章、出版物、出版商、印刷 此科目属于联邦职权,但是,婆罗洲文化局应保持为砂拉越的职权。(按:早已被解除)

(3) 合作社 虽然是联邦科目,但是,在目前,依然由砂拉越与北婆罗洲政府管理,直到另外安排。

(4) 土地、农业与森林及地方政府(地方议会)都属于婆罗洲邦的权限。

(5) 其他科目如,救火局丶学校寄宿舍、坟场、火葬场、市场、戏影执照等,亦属于婆罗洲邦的权限。

(6) 邦的工程与水供等,包括河流管理都是邦的权限。

(7) 国家公园、保护野生动物与鸟类,是共同科目。唯,在婆罗洲设立国家公园,需经过婆罗洲邦政府的事先批准。

(8) 联邦公共工程,是联邦科目。邦的公共工程部,应负责联邦工程的落实;项目的资金,来自联邦。

(9) 采矿区的土地复原等,是共同的科目。

(10) 财政科目,除了销售税外,是联邦的科目。婆罗洲邦有权实行邦内的销售税。

(11) 在工商贸易中的出入口,是联邦的权限。唯,婆罗洲两邦原有的木桐出口,不应被干涉。

(12) 度量衡科目,虽是联邦科目。唯,婆罗洲两邦的地方政权应继续执行这科目的权限。

(13) 地方政府等,是婆罗洲邦的权限。

 

(121) 1962年菲声明: 1876年租约只是租借不是卖主权

     1962年8月10日菲律宾总统马卡巴加发表声明:1876年菲律宾苏禄苏丹只是租借北婆罗洲给英国人(幕娘公司,或称东印度公司),并没有出卖主权,英国无权单方面处理北婆的前途,并向英国发出通牒,要求与英国谈判主权归宿问题。

 

(122) 1962年8月人联和汶及沙决定派团去联合国投诉

     1962年8月22日,砂拉越人民联合党、汶莱人民党、北婆卡达山民族统一机构决定派代表团前往联合国,向联合国殖民地委员会投诉说科博特调查团的《调查报告》不确实,说明砂拉越大多数人民的要求是:先自治独立;和向联合国大会提呈备忘录,阐述三邦人民反对“马来西亚计划”的意愿,要求允许三邦在联合国监督下公投自治独立。

     1962年9月14日联合国第11次会议讨论后,决定接受砂拉越、汶莱和北婆罗洲三党派代表到联合国向特委会当面陈情。

     特委会原本决定让三党代表於九月的联合国会议上听取他们的陈诉,唯他们无法及时赶到纽约。因此,他们的陈诉,只得延期到同年12月。

     砂拉越、汶莱、北婆罗洲三党,获得联合国秘书处允许出席联合国大会提出申诉后,决定三邦代表团在12月9日汇合于菲律宾的马尼拉,并一起飞往纽约联合国总部。

     砂拉越受派的代表团成员是杨国斯(团长)、赵松胜、荷力士丁尼(伊班族)、达黑(马来族)等。

     不料12月8日凌晨,汶莱竟发生武装起义事变,砂拉越和北婆代表团被英殖民地移民局紧急通知禁止出境,接着美国政府宣布取消代表团入境签证。这样,代表团就无法前往联合国申诉,以表达三邦人民反对五邦合併马来西亚的意愿,赴联合国申诉计划,就这样被强行打消了。

 

(123) 沙巴政党提交《二十点诉求》(详见附件3)

     1962年8月13日至14日唐纳德·斯蒂芬斯(Donald Stephens)召集了一次针对在马来西亚内的保障问题的沙巴政治领导人会议,首由北婆罗洲殖民地律政司起草了一份13 点诉求的最低要求的备忘录,北婆罗洲首位律师罗思仁与北婆罗洲政党领袖商谈后,结果再提出7点诉求,合共20点。这20点诉求,都被收入《马来西亚宪法》内,成为《保障条文》。

     沙巴的诉求,也得到了砂拉越的支持。

     1962年8月30政府级委员会(IGC)在沙巴Jesselton举行筹备会议,并在此设立总部。沙巴政党在Jesselton向马来亚联邦副总理敦拉萨和Landsowne勋爵提交了【二十点诉求】(Twenty Points Claim)。欢迎参看在附件(3)里的详细内容。

     同年9月12日沙巴州立法议会一致通过组成马来西亚联邦和成立政府级委员会。

     9月26日砂拉越州立法议会一致通过组成马来西亚联邦和成立政府级委员会。

     同年9月沙巴联盟成立,由民主党、沙巴联合党、联合卡达山组织(UNKO)和联合沙巴民族组织(USNO)组成。

 

(124) 砂拉越十八点内明确写到 : 砂拉越有权力从联邦退离

     1962年初 北婆罗洲为了确保在马来西亚成立时仍能保住自己的利益、权利和自治权,制订了《二十点诉求》,而砂拉越亦制订类似文件即《十八点诉求》。

     根据维基百科,Allen,J.de V.;Stockwell, Anthony J.Wright.,Leigh R.,编. A collection of treaties and other documents affecting the states of Malaysia 1761-1963. Oceana Pubns. 1980. ISBN 978-0379007817.,在这两个文件里,最重要的不同点,是砂拉越的十八点内的第七点明确写到:

     第七点:退出权力

     砂拉越有权力从联邦退离出去。

     详细内容,请参见附件(4)【注:2024年1月再参看维基百科,发现此历史资料已被改为“砂拉越没有权力从联邦退离出去”。】

 

 

砂拉越人民抗争(1826-1990)编年史(友谊丛书之二十五) 1

砂拉越人民抗争(1826-1990)编年史(友谊丛书之二十五)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