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促援引绑架法令查副揆总警长

打印

针对卡立与阿末扎希的言论,哈尼夫(见图)表示,两人必须在《1961年绑架法令》下接受调查。他说,根据《1961年绑架法令》第6(1)条文,任何人蓄意谈判或协助谈判,以取得赎金,就是犯法,罪成的最高刑罚是入狱10年及鞭笞。法令第6(2)条文也阐明,任何人蓄意谈判,或协助任何谈判,以支付赎金,同样是犯法,罪成的最高刑罚是入狱7年和罚款。

 

 

 

质疑副揆总警长涉赎金谈判
律师促援引绑架法令查两人

发表于 2016年6月21日 晚上7点3分     更新于 2016年6月21日 晚上7点13分

 
 
 
  •  
     
  

4名大马人质家属赎金案延烧,前首相马哈迪代表律师哈尼夫(Mohd Haniff Khatri Abdulla)认为,副首相阿末扎希与全国总警长卡立阿布巴卡,应该在《1961年绑架法令》下接受调查。

卡立之前自揭,在家属会见阿布沙耶夫组织谈判时,警方涉及确保家属路程安全。虽然他一度否认知道赎金下落,但他昨日又改称,警方知道钱去了哪儿。

阿末扎希则说,警方并没把钱充作赎金,反之,他称,钱已交给一个“在菲律宾协助伊教运动的组织”。

指警方部长违绑架法

针对卡立与阿末扎希的言论,哈尼夫(见图)就在面子书撰文表示,两人必须在《1961年绑架法令》下接受调查。

他说,根据《1961年绑架法令》第6(1)条文,任何人蓄意谈判或协助谈判,以取得赎金,就是犯法,罪成的最高刑罚是入狱10年及鞭笞。

他续指,法令第6(2)条文也阐明,任何人蓄意谈判,或协助任何谈判,以支付赎金,同样是犯法,罪成的最高刑罚是入狱7年和罚款。

“根据上述法令条文,显然所有人,包括阿末扎希及卡立,必须在《1961年绑架法令》第6(2)条文下被调查,他们有无犯法。”

“问题是,谁负责调查这件事?答案当然是警方!”

“因此,各位关注此事大马人,正当警方迄今完全没触及,《1961年绑架法令》第6(2)条文下的罪行时,不需要详细分析,所筹得并交给绑匪的钱消失一事。”

卡立应知道法令存在

日前,人权律师阿米尔韩沙(Amer Hamzah Arshad)向《当今大马》表示,绑架法令存在已久,卡立应早就了解这条法令。

他指,该法令第6(2)条文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广。

“(该条文)足够广以涵盖那些提供金钱支付赎金,或那些谈判或协助谈判的人。”

“除非谈判目的是为逮捕绑匪,意即所谓的谈判只是一个策略。”

法令为阻止谈判赎金

他也赞同,该条文更是为阻止民众自行与绑匪谈判赎金。

“这是为阻止民众这么做(与绑匪谈判赎金),我们必须从这角度去看。”

“这也代表法令不会对绑架及相关活动,包括支付赎金,有所妥协。”

他说,目前很少人在这个条文下被控,一般上他们都是在第3条文下受对付。

绑架法令第3条文主要对付“绑架,非法羁押和非法拘禁以勒索”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