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案也禁止21岁以下者主办集会,同时不许15岁以下的儿童或携带儿童参与集会。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今早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一读,虽然法案允许民众在指定地点集会,但是仍然明文禁止街头示威。
根据法案第4(1)(c)条文,禁止人民举行街头集会,或在禁区内举行集会。
法案也禁止21岁以下者主办集会,同时不许15岁以下的儿童或携带儿童参与集会。
【点击阅读法案全文】
集会需卅天前通知警方
法案第9条文阐明,集会主办单位必须在30天前预先通知警方,以便在内政部长限定的地方集会,否则将被罚款高达1万令吉。
法案规定,警区主任必须在12天内回覆集会主办者,以告知对方关于警方在法案15条文下所作的限制。
警区主任有权限制集会
法案第15条文赋权警区主任,为集会设下条件和限制,这包括:
(1)集会日期、时间和时限
(2)集会地点
(3)集会方式
(4)集会者的举止
(5)集会后的清理场地费用
(6)集会地点的历史价值、文化或宗教敏感及环境清洁因素
(7)反对集会者的忧虑和利益
(8)警区主任所认为需要和适合集会的事项
法案地15(3)条文阐明,违反上述条文者将被罚款高达1万令吉,而警方也将有权逮捕有关人士。
至于法案第13条文阐明,特定警区主任有权在任何时候与集会主办者会面,以给予劝告。
法案第12(2)条文阐明,任何集会利益相关者,可在被告知特定集会即将展开的5天内,以书写的方式向警区主任,表达对于集会的担忧或反对立场。
法案第12(3)阐明,警区主任必须将他们看法,纳入限制集会条件的考量范围内。
法案列明12集会禁区
法案第21条文的附属条文阐明,警方有权在以下的情况,使用任何合理的武力驱散集会:
(a)集会是在《1959年禁区法令》和这项法案所阐明的禁区,或距离禁区50公尺的地方进行
(b)集会属于街头集会
(c)集会者作出或发表含有恶意的举止或话语
(d)集会者触犯法律
(e)集会者违反法案第15条文。
(f)集会者涉及或将涉及对他人或其财产,违反法令或进行不雅或暴力行为。
法案第21(3)条文阐明,违反上述条文者将被罚款高达2万令吉。
法案所列明的12个禁区如下:
(1)水坝和蓄水池
(2)滤水站
(3)发电站
(4)油站
(5)医院
(6)消防局
(7)飞机场
(8)火车轨道
(9)陆路公共交通终站
(10)港口、运河、码头、船只停泊处、水上平台、桥和小船停靠区
(11)祈祷场所
(12)幼儿园和学校
不过,法令第26条文也阐明,内政部长有权在宪报上公布,修改上述的禁区。
根据法案第4(2)条文的附属条文,一个人可在下述情况下犯罪:
(a)集会主办者或参与者是外国人
(b)在禁区或禁区50公尺范围内主办或参与集会
(c)主办或参与非法集会
(d)集会主办者年龄在21岁以下
(e)儿童参与集会
(f)召集或携带儿童前往集会,或允许儿童出席集会
不过,儿童可参与以下集会,包括宗教集会、葬礼、有关风俗的集会、以及内政部长所允许的集会。
法案阐明,主办以下集会不必事先通知警方,包括婚礼、佳节门户开放活动、家庭聚会、企业举办的家庭日、组织及协会的年度大会。
废警察法令第27条文
除了提呈上述法案一读,纳兹里也提呈《1967年警察法令》修正法案一读,以废除有关申请集会准证的第27、27(A)、27(B)、27(C)条文。
一旦国会通过法案,任何由全国总警长、警区主任或警察总监在此条文下,尚未批准的集会或游行准证将会作废,而所有已发出的集会或游行准证则继续生效。
在这项法令正式生效前,任何刑事和民事诉讼案将会以现有法令第27、27(A)和27(B)条文为依归,不受已修正的法令影响。
此外,纳兹里也提呈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2010年刑事程序法令》修正法案、《1950年供证法令》修正法案的一读;而科学、工艺与革新部副部长法迪拉尤索夫则提呈《1996年大马标准》一读。
根据法案第4(1)(c)条文,禁止人民举行街头集会,或在禁区内举行集会。
法案也禁止21岁以下者主办集会,同时不许15岁以下的儿童或携带儿童参与集会。
【点击阅读法案全文】
集会需卅天前通知警方
法案第9条文阐明,集会主办单位必须在30天前预先通知警方,以便在内政部长限定的地方集会,否则将被罚款高达1万令吉。法案规定,警区主任必须在12天内回覆集会主办者,以告知对方关于警方在法案15条文下所作的限制。
警区主任有权限制集会
法案第15条文赋权警区主任,为集会设下条件和限制,这包括:
(1)集会日期、时间和时限
(2)集会地点
(3)集会方式
(4)集会者的举止
(5)集会后的清理场地费用
(6)集会地点的历史价值、文化或宗教敏感及环境清洁因素
(7)反对集会者的忧虑和利益
(8)警区主任所认为需要和适合集会的事项
法案地15(3)条文阐明,违反上述条文者将被罚款高达1万令吉,而警方也将有权逮捕有关人士。
至于法案第13条文阐明,特定警区主任有权在任何时候与集会主办者会面,以给予劝告。
法案第12(2)条文阐明,任何集会利益相关者,可在被告知特定集会即将展开的5天内,以书写的方式向警区主任,表达对于集会的担忧或反对立场。
法案第12(3)阐明,警区主任必须将他们看法,纳入限制集会条件的考量范围内。
法案列明12集会禁区
法案第21条文的附属条文阐明,警方有权在以下的情况,使用任何合理的武力驱散集会:
(a)集会是在《1959年禁区法令》和这项法案所阐明的禁区,或距离禁区50公尺的地方进行
(b)集会属于街头集会
(c)集会者作出或发表含有恶意的举止或话语
(d)集会者触犯法律
(e)集会者违反法案第15条文。
(f)集会者涉及或将涉及对他人或其财产,违反法令或进行不雅或暴力行为。
法案第21(3)条文阐明,违反上述条文者将被罚款高达2万令吉。
法案所列明的12个禁区如下:
(1)水坝和蓄水池
(2)滤水站
(3)发电站
(4)油站
(5)医院
(6)消防局
(7)飞机场
(8)火车轨道
(9)陆路公共交通终站
(10)港口、运河、码头、船只停泊处、水上平台、桥和小船停靠区
(11)祈祷场所
(12)幼儿园和学校
不过,法令第26条文也阐明,内政部长有权在宪报上公布,修改上述的禁区。
根据法案第4(2)条文的附属条文,一个人可在下述情况下犯罪:
(a)集会主办者或参与者是外国人
(b)在禁区或禁区50公尺范围内主办或参与集会
(c)主办或参与非法集会
(d)集会主办者年龄在21岁以下
(e)儿童参与集会
(f)召集或携带儿童前往集会,或允许儿童出席集会
不过,儿童可参与以下集会,包括宗教集会、葬礼、有关风俗的集会、以及内政部长所允许的集会。
法案阐明,主办以下集会不必事先通知警方,包括婚礼、佳节门户开放活动、家庭聚会、企业举办的家庭日、组织及协会的年度大会。
废警察法令第27条文
除了提呈上述法案一读,纳兹里也提呈《1967年警察法令》修正法案一读,以废除有关申请集会准证的第27、27(A)、27(B)、27(C)条文。
一旦国会通过法案,任何由全国总警长、警区主任或警察总监在此条文下,尚未批准的集会或游行准证将会作废,而所有已发出的集会或游行准证则继续生效。
在这项法令正式生效前,任何刑事和民事诉讼案将会以现有法令第27、27(A)和27(B)条文为依归,不受已修正的法令影响。
此外,纳兹里也提呈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2010年刑事程序法令》修正法案、《1950年供证法令》修正法案的一读;而科学、工艺与革新部副部长法迪拉尤索夫则提呈《1996年大马标准》一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