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邦法院今日做出标杆性裁决,确立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有权起诉个人诽谤,因此谕令砂州政府起诉行动党砂拉越主席张健仁的诽谤案,发回古晋高庭审讯。上诉庭主席阿末马洛领衔的联邦法院五司指出,基于马来西亚已有既定法律,包括《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因此,裁定德比沙定律(Derbyshire principle)并不适用于马来西亚。换言之,联邦法院认为,政府有政府的声誉。因此,政府有权提出诽谤,以保障自身名誉。
法院判砂政府有权告诽谤,张健仁案发还高庭审

下午3点42分更新
联邦法院今日做出标杆性裁决,确立联邦政府与州政府有权起诉个人诽谤,因此谕令砂州政府起诉行动党砂拉越主席张健仁的诽谤案,发回古晋高庭审讯。
上诉庭主席阿末马洛(Ahmad Ma'arop)领衔的联邦法院五司指出,基于马来西亚已有既定法律,包括《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Government Proceedings Act ),因此,裁定德比沙定律(Derbyshire principle)并不适用于马来西亚。
换言之,联邦法院认为,政府有政府的声誉。因此,政府有权提出诽谤,以保障自身名誉。
张健仁也是古晋国会议员,在大选后出任国内贸易与消费者事务部副部长。
应允张健仁自辩
2016年,上诉庭三司裁决时,以二对一接受砂州政府的上诉,判定联邦与州政府可向任何人发起诽谤诉讼。
联邦法院今天一致裁决,部分赞同上诉庭之前的裁决,即根据《1956年政府诉讼法令》,并不能排除政府提出诽谤诉讼,或者针对政府而提出诽谤诉讼。
阿末马洛在裁决时说,尽管上诉庭有关政府有权提出诽谤诉讼的裁定是正确的,但是直接裁定无需听取张健仁的自辩,并谕令高级助理主簿官处理赔偿款额则是错误的。
因此,联邦法院谕令此案发回古晋高庭审讯。本案订在10月3日进入古晋高庭的案件管理程序。
张健仁受访时,表明对判决感到高兴,因为可以出庭自辩,而不是像上诉庭判决那样。
“我在州议会提出该议题,但是没有得到回复。现在我们可以在法庭索取回复。我也有机会自辩。”
砂政府起诉诽谤
2013年,张健仁指控砂州政府的110亿令吉公帑消失在“黑洞”中,而相关报导也在《当今大马》等多家媒体刊出。砂州政府接着起诉张健仁诽谤。
据媒体报道,古晋高庭当时裁决,由于政府或旗下机构是公共机构,没有起诉他人诽谤的权利。
惟砂州政府和砂州财政署随后上诉古晋高庭的裁决,上诉庭也认同政府有权告人诽谤。
张健仁在败诉后,再向联邦法院提呈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联邦法院如今虽裁定德比沙定律不适用于马来西亚。但之前上诉庭审理槟州前首长林冠英与前彭亨大臣安南耶谷的上诉案件,却是援引德比沙定律,裁定他们无权兴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