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一九九0年和平谈判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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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九、附录十

 

 

 

 

 

 

 

 

 

(附录十)


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共产党

     第二分局就结束所有在砂拉越内的武装活动和平协议书马来西亚政府与北加里曼丹共产党第二分局(简称北共第二分局),本着谋求砂拉越和平的共同愿望,同意下列几项条款:

第一项解散北共第二分局

     在签署协议书之后,北共第二分局及其属下组织应在规定期限内解散。

第二项结束武装活动及撤出

     在签署协议书之后,北共第二分局应在规定期限内结束其所有的武装活动及把所有的武装单位成员从森林中撤出。

第三项销毁武器、弹药及炸药

     北共第二分局将在马来西亚当局见证下,销毁所有的武器、弹药和炸药。销毁工作将在签署协议书后的两个星期内执行。

第四项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北共第二分局的前武装单位成员将不会由于他们以前所涉及的活动而受提控。

     第二条:今后,这些前武装斗争单位成员将遵守马来西亚的法律及享有其他公民或居民的权利。

第五项马来西亚当局所提供的援助

     马来西亚当局将协助北共第二分局的前武装单位成员重新过新生活。

     此协议书於1990年10月17日在马来西亚砂拉越古晋市签署。